免费注册 帮助
 
 
> 主持人风采 <
海 明
·大连电台财富99.1财经节目专业主持人
·1996年毕业北京广播学院广告系,目前攻读大连海事大学商学院在职研究生。
·十年工作经历,穿梭于电视、广播、网络、广告公司等不同领域。
·扮演广告人、策划人、主持人、网络管理、职业经理人等不同角色。
> 最新评论 <
···北京华夏航空服务有限公..
·统计人员怎么统计的,工资..
·这就是所谓的政府诚信度..
·麻烦海明,想要联系方法..
·职业砍价师,第一次听说..
·为什么统计的职工平均工..
·如果你需要,我提供给你联..
·很有趣的职业!不过如何..
·国际海运网首页>>博频道>>财富视点>>由"华为辞职门"说开去
 
  由"华为辞职门"说开去 作者:海明 发表评论


 近来,大约7000名在华为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主动”请辞,华为公司“辞职门”事件沸沸扬扬,媒体、学者、律师众说纷纭,某些官员闪烁其词;而事件当事人——华为公司的有关人员则否认此事件是为规避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邀请北京市润明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负责人齐斌探讨。

主持人: 华为辞职门为什么受到如此高的关注呢?

齐斌: 华为员工“辞职”事件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议,无非是由于华为公司的名气,由于牵扯到大约7000名员工,还由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在即。
 
主持人: 直接的问题在于,华为辞职门中华为公司是否违规甚至违法呢?

齐斌: 我们有一个观点:执行法律和规避法律是相辅相成的;“规避”或“应对”法律不但不等于违法,而且还可以促进法律的完善。
  
如果考虑到时机的敏感性,华为公司此举是否与《劳动合同法》有关,恐怕是不言自明;纵然华为公司有关人员一脸无辜,但公司就算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有个别人的解读:华为不过是通过集体辞职事件变相给员工发奖金,达10亿元之巨,还节约了大笔所得税。

一般认为,华为辞职门事件可能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关。尽管有学者一再强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终身合同、签订此类合同的员工也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固定工”,而且此类合同在法定条件下亦可解除;但无论就人性还是资本的自然属性而言,学者不可能比企业更关心“资方”自身的利益,何况,无论根据《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企业提前解除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易事。因此,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恐惧自然有其道理。

主持人: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怎样进行定义的呢?

齐斌: 深入讨论之前,我们不妨先回顾一下中国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法的沿革过程。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明眼人一看便知,这是一个软性条款,因为它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设定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之一。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显然,《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更进了一步,它不允许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决定是否“延续劳动合同”,而是将这一选择权授予了劳动者;更有甚者,劳动者还可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就是立法上这小小的一步,导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难度增加了一大步;《劳动合同法》类似的“进步”不一而足。

 主持人: 又回到关键问题:华为到底违不违法?
  
齐斌: 华为公司让员工集体辞职,究竟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呢?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很难回答,但我们可以基于一系列假定去探究事件的本原。由于辞职事件涉及大约7000名员工,合理的解释是,事件是公司发起并推动的,而且华为总裁任正非先生也在“辞职”之列。问题的关键在于,大约7000名员工是否“自愿”辞职。考虑到华为独特的企业文化和管理惯例,即使此次集体辞职事件是由公司发起、推动,如果员工完全自愿,或者说(从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程序的角度)员工不能证明其受到了公司的欺诈或胁迫,那么这种“辞职”行为在法律上是成立的,或者说华为公司并不违法。
实际上,华为的辞职员工均获得了数额不菲的补偿,补偿方案是员工本人月收入的“N+1”倍,其中N为员工在华为的工作年限。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员工主动辞职,企业一般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只有在个别地区,以及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主持人: 关键在于不是一个人辞职而是7000人辞职啊!

齐斌: 对上述事件,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思考。众所周知,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有合法约定,劳动者的辞职权受法律保护。如果华为个别员工提出辞职,不会引起媒体关注;只要该员工出于自愿,华为接受其辞职于法不悖;至于该员工辞职后是否又加入华为,这是另一个问题,更不涉及违法。在此情况下,上述过程是完全合法的。这一过程无论进行一次,还是重复7000次,法律性质并无不同。华为上述事件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议,无非是由于华为公司的名气,由于牵扯到大约7000名员工,还由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在即。

主持人: 如果某些员工不是自愿辞职呢?
  
齐斌: 当然,如果某些员工并非自愿辞职,华为公司的做法在法律上还是值得商榷的;但华为公司是否违法,只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作出判断。在不了解事件全貌,也未看到有关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的情况下,他人的评论均属一家之言。至于“辞职”的员工是否真正离职以及这些员工重新加入华为后可否将以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取决于华为公司如何进行技术操作,在此无法评判。
  
主持人: 我们如何正确看待事件的发生和发展?

齐斌: 无论华为公司的行为是规避《劳动合同法》,还是进行人力资源调整、摈弃“工号文化”,外界均应以平常心视之。有些官员和学者对企业规避法律的行为义愤填膺,殊不知,执行法律和规避法律是相辅相成的;“规避”或“应对”法律不但不等于违法,而且还可以促进法律的完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充满争议的法律,也存在一些疏漏,对这部法律的规避或应对在所难免,华为事件只是初见端倪。

 “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四两拨千斤的传世名言,充满智慧和机变。就华为事件而言,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要求企业过多承担社会责任,甚至要求企业像官员和学者一样思考问题,无疑是缘木求鱼、不合时宜的。

 

  评论内容
内 容 作者 时间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 > 人气排行 <
昵称
内容
验证码
   
·今天,你的企业风投了吗?(上)
·熊猫烧香,到底烧得哪柱香
·历史选择了重庆成都(上)
·全民皆保时代已经到来(下)
·医改,其实路在脚下(1)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广告业务 | 加盟代理 | 网站声明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地图 | 资质荣誉 | 友情链接
  客服电话:86-411-82804681 82817405
投诉电话:800 8909967-865  86-411-82804681-865
 
国际海运网 ©版权所有2003-2008 TeloonSoft Strategy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证030237      点此查看备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