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8年1月山东省国际海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运)将其九轮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人保)投保了船壳险,2月将其十轮投保了保赔险,1998年保费合计669035.52美元。1998年1月至11月,山东海运分12笔共支付保险费770201.66美元,比1998年应付保险费的数额(669035.52美元)超付101166.14美元。
1999年1月和7月山东海运将其十轮在青岛人保投保了船壳险,2月将其八轮投保了保赔险,1999年保费合计406000.03美元及199835.62元人民币。1999年山东海运分四笔共支付青岛人保85238.88美元,尚欠320761.15美元及199835.62元人民币未付。
另据法院查明,截止1997年12月31日,山东海运仍欠青岛人保1996、1997年度保险费共计318418.41美元。
2000年青岛人保经多次催付保险费未果,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判令山东海运支付1998、1999年度保险费及相关利息。
本案经两审判决。
【法院判定】:
一审法院认为山东海运已就1998年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履行完毕,超付部分视为其对1997年12月31日前欠款的自动履行;对1997年12月31日前的欠款,青岛人保未提出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做审理;山东海运仅部分支付了1999年应付的保险费,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偿付青岛人保1999年保险费欠款320761.15美元及199835.62元人民币,并承担青岛人保该款项的银行利息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山东海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来源:青岛海之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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