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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网首页>>博频道>>通关大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38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38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机关里,禁止追逐政治目的的政党和其它社会联合组织的成立和活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不能同追逐政治目的的政治和其它社会联合组织的决定相联系。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无权从事企业活动,其中包括通过中间人的企业活动,做第三者海关问题的代理人,完成任何有报酬的合伙于的工作,科学、教育活动除外,按照民事法律性质的合同完成与海关事务相关的工作,利用自己的职务地位给人员提供任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帮助并为此收取报酬、得到服务或好处,独自或通过代表参加经营主体的管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禁止组织和参加罢工。
侮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对其进行威胁、对抗、使用暴力或伤害其生命、健康、财产要按照本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它法律文件追究责任。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和家庭成员、财产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保护,保护这些公职人员不因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受到犯罪伤害。

第399条 执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的合法指示或要求的义务

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的合法指示或要求,企业、机构和组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以及自然人必须执行。
不服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的合法指示或要求,以及妨碍这一公职人员所承担的职责的执行,要对其追究本法典所规定的责任。

第五十九章 强力、专门手段和武器的动用

第400条 使用强力、专门手段和武器的条件和界限

在本法典规定的情况和程序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有权使用强力、专门手段和武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必须受过专门训练,而且要定期检查其在使用强力、专门手段和武器条件下行动的熟练程度。
在使用强力、专门手段和武器的情况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必须:
为实行这些措施提出警告,而且为完成自己的要求提供充足的时间,但以下情况除外:迟疑使用强力、专门手段或武器会给自己的生命和健康造成直接危险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在遭受突然进攻或武装进攻、遭受战斗技术装备和运输工具进攻的情况下,以及这种警告在当时已无剂于事的情况下;
保障给身体受到伤害的人员提供医前紧急救护并立即把发生的情况报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长或其副职。
依照违法的性质和危险程度、违法人员以及反抗行为的力量,努力做到在消除危险时所施加的伤害程度为最小。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长或其副职必须立即将死亡或身体伤害情况报告检察长。
越权使用强力、专门手段和武器者要追究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所规定的责任。

第401条 强力的使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有权采用强力措施以终止违法行为、捕捉违法人员、克服对抗行为、制止不服从合法指示或要求、防止进入房间或禁地接触处于海关监管下的货物和运输工具、防止其它阻碍其完成本法典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规定的职责的行为。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I 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第402条做了修改(见旧版);

第402条 使用专门手段

在下列情况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有权使用手铐、橡皮棒、摧泪物质、诱导作用的灯光设施、撬开房间的装置、强迫停止装置、战斗手段、射水枪、服役警犬、装甲车以及其它专门工具和运输工具:
1)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工作人员或其它人正在履行公务或履行保卫社会程序的社会义务和同犯罪做斗争时,击退对上述人员的进攻,或者是为了急救人质;
2)为击退对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或其使用的楼房、建筑物、设施和运输工具的进攻,为击退对处于海关监管下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的进攻,以及为解放这些被占领目标;
3)为捕捉违法者和把他们押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驻地,如果这些人员不服从指挥,进行反抗和有其它对抗行为,或可能对周围的人和其本人带来伤害;
4)为制止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进行体力上的对抗;
5)为制止交通运输工具运行,如果它的司机不执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停车的要求;
6)在其它故意阻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执行其职责的情况下。
对有明显怀孕征状的妇女、有明显残疾征状的人员和儿童禁止使用特别手段,但他们持武器反抗、实施集团性进攻、威胁他人生命和健康的情况除外。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可以使用的专门手段目录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I 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第403条做了修改(见旧版);

第403条 武器的携带、保管和使用

在执行勤务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部门的公职人员有权携带、保管和使用武器。
使用武器时要考虑违法的性质、违法者个人情况和具体情形,并且要在本法典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使用。 有权携带、保管和使用武器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的范围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批准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法令确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使用的武器及武器弹药目录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它海关部门的公职人员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武器和弹药的丢失、保管不当、未履行对其保护义务承担责任。

第404条 武器的使用

作为极端措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有权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武器:
1)为保护公民不受蓄意侵害,以及解救人质;
2)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及其家庭成员遭到集团进攻或武装进攻时,为击退这一进攻;
3)在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或其使用的楼房、建筑物、设施和运输工具以及处于海关监管下的货物和运输工具遭到团伙或武装进攻时,为击退这一进攻;
4)为拘捕武装反抗的人员或正在进行严重犯罪活动被偶然发现的人员、以及拒绝交出武器的合法要求的武装人员;
5)为了以运输工具的形式使其停止,如果司机多次不听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下达的停车的合法要求,并且对公民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了威胁;
6)为了免遭动物的侵袭;
7)警告将使用武器,为了发出紧急信号或寻求紧急救护。
禁止对妇女、有明显残疾的人和未成年人使用武器,但他们使用武器进行反抗、进行武装进攻和其它使用武器危及他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情况除外。
在一切使用武器的情况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必须采取一些必要手段保障周围居民的安全,对受伤人员提供紧急救护将立即将情况报告给检察长。
新版中的第六十章的标题是根据1998年12月22日颁布的第327-1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陈述的(见旧版)

第六十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的劳动报酬、

物质技术保障和社会保障
新版中的第405条是根据1998年12月22日颁布的第327-1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99年1月1日起对其做了改动)陈述的(见旧版)

第405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物质技术保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物质技术保障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预算支付。

第406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牺牲、致残或受伤情况下津贴支付和物质损失补偿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因公牺牲的情况下,为牺牲者家属一次性发放数额为其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工作所任最后职务年薪10倍的补助金。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因公致残或健康方面受到其它损害,致使其以后不能再从事职业活动,为其一次性发放下列数额的补贴:
- 一级或二级残废-年薪的5倍;
- 三级残废-年薪的2倍;
- 没有确定为残废但确定其已长久丧失劳动能力-半年的年薪。
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或受到其它健康方面的损害,其(如果当事人牺牲(死亡),则给其家属)月均补偿费和因健康受损造成的附加花销补偿费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或其亲属因该公职人员执行公务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将获得全部补偿。
补助金的发放和所受财产的补偿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出资。
年薪的计算程序和本条所述金额的发放程序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制定。

第407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必须享受国家人身保险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必须为其海关公职人员支付国家人身保险。

保险金额的偿付:
1)投保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在海关工作期间或因公负伤(内伤)、其它身体伤害、生病被免职未满一年之前牺牲,为其继承人(凭继承权证明)偿付数额为10倍年薪的保险金额;
2)在确定了投保人是在工作期间因公致残或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解职未满一年之前致残时的情况如下:
一级残废-偿付保险金额为年薪的5倍;
二级残废-偿付保险金额为年薪的3倍;
三级残废-偿付保险金额为年薪的1倍;
3)在投保人因公受重伤,但未导致残废的情况下,偿付金额为月薪的3倍;如受到轻度或中度伤害,偿付金额为一个月的月薪。
该险种的保险金额独立支付,与其它险种的支付情况无关,也不依照损失偿付程度进行。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年薪按其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最后所担任职务的年薪计算,其中包括保险事故当年该公职人员应得到的所有津贴。

第408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因执行公务获得的收入征收所得税时要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收法确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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