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帮助
 
 
 
第一对话
热点专题
财富视点
蓝网之声
航贸瞭望
展会预告
统计发布
 
操作指南
实用工具
航贸参数
通关大全
行业公告
行业知识
政策法规
实用引擎
 
说说吧
权威论评
海运论坛
海运圈子
海运博客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 |
    在线咨询  快速跳转  分类检索
 
 
 
国际海运网首页>>博频道>>通关大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3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31
第308条 违犯海关规则记录

发现违犯海关规则的情况,本法典第369条规定的情况除外,以及查办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相应的公职人员都要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规定的形式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要求编制记录。(编制记录的公职人员以及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人员(如果他已经被确定的话)要在记录上签字。如果有见证人,见证人也要在记录上签字。如果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拒绝签字,记录中也有作相应的注释。被追究责任人有权就记录的内容进行说明和提出意见,该内容附在记录后。)
记录立即被送往被授与全权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机关(公职人员)。
记录副本凭收条面交或寄给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的人员。

第309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在查明犯罪(其初步调查属哈萨克斯坦海关部门职权范围)迹象时的行为

在具有犯罪(其初步调查属哈萨克斯坦海关部门职权范围)迹象的情况下,如果他们在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查办或审理中或在实施海关监管过程中被查清,其刑事案件起诉问题按照本法典第242、355条之规定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
发现犯罪迹象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长或其副职必须采取作出下列决定中的一项:
1) 刑事诉讼决定;
2) 免于刑事诉讼决定;
3) 移交犯罪材料以便继续侦查。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在采取本第第二段中指出的一项决定之前要根据查办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程序对案件事实进行核查。

第310条 刑事诉讼后,根据违犯海关规则的材料继续进行查办

如果在对刑事犯罪案件(其初步调查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部门职权范围)进行初步调查过程中,查明法人、个体业主、自然人有违犯海关规则的迹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应当继续对上述违法案件进行查办,不受对自然人或公职人员进行刑事侦查的影响。
违犯海关规则的责任不因根据犯罪迹象(其初步调查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部门职权范围)进行刑事诉讼免而被免除。

第311条  根据从预先侦察、初步调查机关、检察院、法院获得的材料查办和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

在预先侦察机关、其它初步调查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对违犯海关规则迹象免于刑事诉讼或中止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在收到有关这些迹象的材料后,可以根据一般程序对其进行查办的审理。

第312条 禁止公布关于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材料

在案件查办结束之前,除非经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长或其代理人的同意,否则违犯海关规则案件中的事实材料和信息不可以被公布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313条 向检察长或预先侦察机关报告其初步调查不属哈萨克斯坦海关部门职权范围的犯罪情况

在实施海关监管、办理海关手续或审核报告、声明和情报、或对违犯海关规则案件进行查办和审理时发现犯罪迹象,其初步调查权不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职权范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长或副关长要将掌握的资料报告给检察长或预先侦察机关。

第314条 在查办和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过程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部门和外国海关部门的相互协调

在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查办和审理问题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部门与外国海关部门和其它职能部门以及国际组织的相互协调,要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程序,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来实现。
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号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本法典中补充了第314-1条。
第314-1条 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合并与分解
在一次查办中可能合并有多起违犯海关规则的案件,同一个人被追究各项责任或几个同时参与的人被追究责任。
如果案件解决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客观性不能够被反映出来,则允许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分解开来。
案件的合并与分解应根据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的决定实施,或根据本级或上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关长或副关长的决定实施。

第四十二章 对参加查办和审理违犯海关规则

案件人员的一般要求

第315条 可以参加查办和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人员、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下列人员参与查办违犯海关规则的案件: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
法律代表;
律师或对提供司法帮助的被追究责任人代表;
鉴定人;
专家;
翻译;
证人;
见证人。
参加查办和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本条所述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依照现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316条 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人的权利
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人有权:
了解为何种违犯海关规则的情况被追究责任;
在案件查办结束后及其审理期间了解案件材料,做摘录;
做出解释;
提供证据;
声请回避;
申请辩护;
在案件查办或审理过程中享受律师服务或其它人的司法帮助;
如果不掌握查办案件所使用的语言,可以用英语陈述并享受翻译服务;
对案件决议起诉;
享受本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317条 不能参加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或审理的情况声请回避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律师和提供司法帮助的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人的代表、鉴定人和专家不能参加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查办和审理。
在出现本条第一部分所陈述的不能参加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和审理的情况时,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可以提出声请回避和声明主动回避。

第四十三章 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证据

第318条 违犯海关规则案件必须有证据的情况及其分析
在查办和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时必须证明:
违法事件(完成违犯海关规则行动的时间、地点、方法和其它情况);
自然人或公职人员的罪行;
法人和个体企业家违犯海关规则的事实;
影响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人员责任程度和责任性质的情况;
促使完成违犯海关规则行动的原因和条件。
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务人员凭借其全面、彻底、客观审理案件全部材料所得出的内在认识,遵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对证据做出评价。
任何证据都不具有预先决定效力。

第319条 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证据

按照本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它法律规定的程序,所有可以用来证明以下情况的事实材料均是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证据:有无违犯海关规则;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自然人或公职人员的罪行;法人或个体企业家完成上述违法活动的事实;有利于正确解决案件的其它情况。
这些材料通过海关监管、办理海关手续、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时所编制的记录和其它文件、通过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人员的解释和证人的解释、鉴定人的结论以及物证和书面证明得以确定。

第320条 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人员的解释

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人员有权对向他追究的责任和自己掌握的案件其它情况和已有案件的证明材料做出解释。
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人员的解释和所搜集的案件证据必须经过审核和评价。

第321条 证人的解释

证人可以被查询一切同查明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有关的情况,其中包括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自然人或公职人员个人的情况,自己同他们的关系。如果证人不能够指出自己所通报的事实材料的来源,则该材料不能做为证据。

第322条 鉴定人的鉴定和结论

为了查明所出现的问题需要专门知识时,实施鉴定。
鉴定由海关实验室和其它相应机关或由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指定的其它专家实施。所有拥有做出结论所需知识的自然人都可以作为鉴定人被传唤。就违犯海关规则案件传唤鉴定人的程序由本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它法律规定。
对鉴定人提出的问题和他的结论不能超越该鉴定人专业知识的范围。
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收入部海关委员会2000年5月22日颁发的第162号通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广告业务 | 加盟代理 | 网站声明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地图 | 资质荣誉 | 友情链接
  客服电话:86-411-82804681 82817405
投诉电话:800 8909967-865  86-411-82804681-865
 
国际海运网 ©版权所有2003-2008 TeloonSoft Strategy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证030237      点此查看备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