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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网首页>>博频道>>通关大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25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25
第九篇 对某些外国人的海关优惠

第三十二章 对外国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优惠

第223条 对外国外交代表机关的海关优惠

外国外交代表机关在遵守所规定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通过程序的情况下,可免交海关税费(保管费除外)将代表机关官方使用的货物运进或运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这些货物的海关手续在为此规定的地点之外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工作时间和类似服务时间之外办理。

第224条 对外国外交代表机首长及其外交人员的海关优惠

外国外交代表机关首长和代表机关外交人员以及与他们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在遵守所规定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货物通过程序的情况下,可免交海关税费(保管费除外)将其个人使用的物品,包括基本的日用家什运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这些物品的海关手续在为此规定的地点之外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工作时间之外办理。
外国外交代表机关首长、外交人员和与他们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个人行李免于海关检查。如果没有重要的根据认为,行李中藏有非个人使用的物品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所禁止的进出口物品或由检疫和其他专门法规调节的物品的话,那么,这种检查只有在本条所指人员或他们的全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225条 对外国外交代表机关行政-技术人员的海关优惠

外国外交代表机关行政-技术人员和与他们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如果这些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不经常生活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运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基本生活用品免交海关税费(保管费除外),这些物品的海关手续在为此规定的地点之外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工作时间之外办理。

第226条 将提供给国外国外交代表机关外交人员的海关优惠扩大到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据同外国的专门协定,本着两国对等原则,可将本法典给外国外交代表机关外交人员的海关优惠扩大到该外交代表机关的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以及其不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常住的家庭成员。

第227条 对外国领事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海关优惠

外国领事代表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其中包括领事、领事代表机关服务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也享受本法典给外国外交代表机关或相应的外交代表机关人员提供的海关优惠。
根据同外国的专门协定,本着两国对等原则,本法典提供给外国外交代表机关相应人员的海关优惠可扩大到外国领事代表机关服务人员以及他们不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常住的家庭成员。

第228条 外国外交邮件和领事公文包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

外国外交邮件和领事公文包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不应被打开和受滞留。如果有重要根据认为,领事公文包里含有非本条第三部分所指物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有权要求外国全权代表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打开领事公文包。如果拒绝打开,则依赖公文包退回出发地。
构成外交邮件和领事公文包的所有东西应有明显的指明这些东西性质的外部标志。
外交邮件只能包含外交文件和供官方使用的物品,而领事公文包只能包含官方通信和文件或只供官方使用的物品。

第三十三章 对其他外国人员的海关优惠

第229条 对外国外交信使和领事信使的海关优惠

外国外交信使和领事信使可把他们个人使用的物品运进或运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免受海关检查,不交海关税费(保管费除外),物品的海关手续在为此规定的地点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工作时间之外办理。

第230条 对外国代表和代表团成员的海关优惠

外国代表、议会和政府代表团成员以及根据对等原则前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参加国际谈判、国际代表会议或担负其他官方使命的人员享受本法典给外国外交代表机关人员提供的海关优惠。与上述人员同行的家庭成员也享受这些优惠。

第231条 对过境的外国外交人员、领事代表机关公职人员、外国国家代表和代表团成员的海关优惠

对于经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即过境的外国外交人员和领事代表机关公职人员、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本法典第230条所指人员(也是为了这些人员的同样目的)提供本法典为代表机关的外交人员所提供的海关优惠。
个别关于对享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优惠的外国外交代表机关及其同等待遇的团体,外国外交代表团成员及其同等人员从海关仓库提出的物品的海关监管问题,参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委员会1997年4月23日颁布的第107-P号令。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1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232条补充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缔结的”字样改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参见旧版。)。

第232条 对国际政府间组织及其下属的外国代表机关以及这些组织和代表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海关优惠

对国际政府间组织及其下属的外国代表机关以及—些组织和代表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他们的家庭成员的海关优惠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相应国际条约规定。
个别关于对个别范畴的外国人提供海关优惠的问题参见,参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委员会1997年5月12日颁布的第127-P号令所确定的“关于对享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优惠的组织和个人的物品实施海关监管的规定”。

第十篇 海关统计和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的实施

第三十四章 海关统计的实施

第233条 海关外贸统计

为保障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所确定的其他国家机关掌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外贸易状况,监督关税和其他海关税费上交联邦预算的状况,监管货币,分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外贸易的现状和发展,掌握贸易和支付平衡以及整个经济状况,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要搜集和整理货物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资料,提交和公布海关统计数据。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外贸易的海关统计按照本法典和其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实施。
实施海关统计采用能保障进行国际数据对比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统计数据对比的方法。比如:参见1994年12月9日颁布的“关于采用统一的独联体成员国家对外贸易海关统计方法”

第234条 专门海关统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为保障完成自己所承担的其他任务,还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委员会确定的程序实施专门的海关统计

第235条 为统计目的所使用的文件和资料

据本法典关于办理海关手续和实施海关监管的程序原则提交实施海关统计所需文件资料,为统计目的所提供的信息为保密信息。本法典第16条规定适用于这些信息。

第236条 对实施海关统计有关的违法行为的责任

同实施海关统计有关的违法行为同时又是违反海关规则或者侵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正常活动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按照本法典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章 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的实施

第237条 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的实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负责实施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即:
保障跟踪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国际基础的变化和补充,跟踪国际社会对这一名目表的解释和其他决定;
按照国际原则贯彻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
保障公布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
拟定和批准对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的解释和其他决定并保障其公布;
履行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所需的其他职能。

第238条 商品分类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对商品进行分类,即把具体的商品列入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的应在位置。
参见:依据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进行商品分类的规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于商品分类的决定是指令性的。
参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收入部海关委员会2000年6月30日编号为N TK-2-3-11/4826的“关于商品分类”的发函

第239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在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方面的补充权利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
在从事海关问题,其中包括制定、修改、补充、解释和通过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国际原则的国际组织中,代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参与拟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的制定、修改和补充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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