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帮助
 
 
 
第一对话
热点专题
财富视点
蓝网之声
航贸瞭望
展会预告
统计发布
 
操作指南
实用工具
航贸参数
通关大全
行业公告
行业知识
政策法规
实用引擎
 
说说吧
权威论评
海运论坛
海运圈子
海运博客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 |
    在线咨询  快速跳转  分类检索
 
 
 
国际海运网首页>>博频道>>通关大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2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22
第200条 报关单的变更和补充

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许可,对报关单中的资料可以进行修改或补充,可以收回所递交的报关单。
报关单的变更、补充和收回只能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审查报关单未结束或开始检查货物和运输工具之前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规定报关单中的信息不属实之前。
变更和补充报关单不能扩大或缩小它的有效范围。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无权主动或受他人委托或请求填写书面报关单、变更或补充报关单中的信息,除添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职权范围内的信息以及改变或补充机工加工所使用的保密信息(如果这些信息已以非保密形式载入报关单中的话)以外。
按照上述程序收回旧报关单并递交新报关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确定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和补充和程序。

第201条 临时或不完全的报关单

如果报关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递交全面的报关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确定的程序可以允许递交临时的或不完全的报关单,条件是临时的或不完全的报关单包含有对于海关目的所需主要信息,并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规定的期限里提交其余信息。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1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199条补充了四分之一的内容(参见旧版。)

第202条 定期和预先报关

在同一个人定期运输同一类货物和运输工具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情况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可以允许对一定时间里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货物和运输工具递交一次性的报关单。
如果报关人在不迟于货物抵达前30天之前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提出申请,可以采用货物预先报关程序。
货物的定期和预先报关程序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确定。

第七篇 海关监督

第二十九章 总则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1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203条补充了第三部分的内容(参见旧版。)

第203条 海关监管及其实施形式

海关监管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机构工作人员通过以下形式实施:检查海关所需文件和资料;对货物和运输工具实施海关检查,以及作为特别海关监管形式的人身检查;登记货物和运输工具;口头询问自然人和负责人;检查登记制度和账目;检查临时储存仓库、海关仓库、自由仓库、自由关税区和免税贸易商店的地址和房间以及属于海关监督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可以停放或实施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负责监管的活动的其他地点。或采用本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它海关立法文件规定的形式。
在实施海关监管时,可运用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对动植物无危险和对货物、运输工具、人员没有损害的技术手段。
实施海关监管的规则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机构与国家海关事务权力机构协商规定。
参见:对运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货物海关价值的监管说明。

第204条 海关监管区

为了实施海关监管,在办理海关手续的地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所在地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机构指定的其它地点建立海关监管区。
海关监管区的建立程序和标志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机构确定。通过海关监管区的界限和在其界限内实施生产和其它商业活动,运送货物、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其中包括其他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员,必须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允许并在其监督下实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文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在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进入海关还须事先通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205条进行了重新阐述(参见旧版。)

第205条 海关监管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运送货物和交通运输工具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人员或实施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负责监管的活动的人员,必须向这些机关提供海关监管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
为实施海关监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有权从银行和其他信贷机关获得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运送的货物和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海关经纪人或其他实施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负责监督的活动的人员和帐目状况的信息和资料。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护法机关、税务机关和其他监察机关应主动或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要求通报现有的实施海关监管所需的信息。
海关监管所需的文件,应由海关、运送货物的人员、海关经纪人或其他实施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负责监督的活动的人员保存至少5年。
参见:关于停止使用在为海关目的检查对金融和对外经济活动的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委员会2001年2月15日颁布第52号命令确定的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进行检查的规定之第2号附件)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1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第206条进行了修改(参见旧版。)

第206号 吸收专家和鉴定人帮助实施海关监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有权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规规定吸收其他护法机关和监察机关、任何国家法人和非国家法人(在协商基础上)的专家和鉴定人帮助实施海关监管
对在国有机关、国家法人机构工作的专家和鉴定人,保留其原工作月均劳动岗位工资,同吸收专家和鉴定人有关的费用,包括差旅费、房租费和夜班费、工作奖金,如果这一工作不是国家机关、国家法人专家和鉴定人的职责范围,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规定的程序负担。。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于吸收专家和鉴定人帮助实施海关监管的要求,对于该专家和鉴定人所在单位领导来说是指令性的。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1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207条进行了修改(参见旧版。)

第207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进入场地和房间以便实现海关监管

为实施海关监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凭按相应程序办理的局面授权,有权进入可存放货物和运输工具、海关监管所需文件或可实施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负责监督的活动的任何人的地点和房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令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208条 对货物、运输工具、房间和其他地点的查验

运输工具、房间和其他存放或可存放受海关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地点,可实施应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负责监督的活动的地点,以及处于海关监管下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可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查验。
查验通过铅封,盖章,标上数字、字母和其他查验标志,打上戳记,取样,记下商品和运输工具特点,画图,插图,录相,拍照,利用货物随单和其他查验手段查核和证明。
只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或经其许可变更或取消查验手段,在货物和运输工具受到被毁被损和严重伤害威胁时例外。变更、取消消来查验标记的情况应立即报告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并提交存在上 证明。对商品的查验系指通过其来证明呈验商品符合该种商品(标准和技术说明书,商品信息中所载的)标准的手续。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广告业务 | 加盟代理 | 网站声明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地图 | 资质荣誉 | 友情链接
  客服电话:86-411-82804681 82817405
投诉电话:800 8909967-865  86-411-82804681-865
 
国际海运网 ©版权所有2003-2008 TeloonSoft Strategy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证030237      点此查看备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