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帮助
 
 
 
第一对话
热点专题
财富视点
蓝网之声
航贸瞭望
展会预告
统计发布
 
操作指南
实用工具
航贸参数
通关大全
行业公告
行业知识
政策法规
实用引擎
 
说说吧
权威论评
海运论坛
海运圈子
海运博客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 |
    在线咨询  快速跳转  分类检索
 
 
 
国际海运网首页>>博频道>>航贸百科>>实用工具>>海运辞典>>详细信息
如何办理进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手续
· 海运辞典
一、退税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海关总署 的有关规定,海关办理以下6种情况的退税: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以后,发现短缺,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进口货物在完税以后放行以前,发现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 坏或者损失的或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以及海关查验时已 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经海关查明属实者,可酌情减免其 进口税; (4)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核属实的; (5)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在进(出)口时已 予征税,事后发现,经海关审查属实者; (6)进出口货物按章征税后,由于特种原因,经海关总署审查特案批准予以减免税的。 二、退税的期限 (1)一般进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应以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为限; (2)特定减免税货物补交减免税表的退税申请,应以缴纳税款之日起3个月为限。 三、退税申请的受理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规定的退税范围和期限内申请 退税时,应如实填写《退税申请书》,退关税填写一份,退代征税填写一式二份申请书 并随附银行签章的原货物税款缴纳书。 (2)按规定提出的退税申请,应由原征收税款的海关征税部门受理。 (3)退税手续海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并由受理海关向退税申请 人作出书面答复。
  来源:(0000-00-00 00:00:0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广告业务 | 加盟代理 | 网站声明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地图 | 资质荣誉 | 友情链接
  客服电话:86-411-82804681 82817405
投诉电话:800 8909967-865  86-411-82804681-865
 
国际海运网 ©版权所有2003-2008 TeloonSoft Strategy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证030237      点此查看备案情况